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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邮电通信、给水排水、供电、环境卫生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包括供热、燃气等内容。风景区内的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等服务基地的基础工程规划应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划标准进行编制。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2 应同风景区的特征、功能、级别和分区相适应,不得损坏景源、景观和风景环境。
3 应确定合理的配套工程、发展目标和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
4 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应提出控制性建设要求。
5 核心景区及景区景点范围内不应建设高速公路、铁路、水力发电站及区域性的供水、供电、通信、输气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