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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可包括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洪水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和游览安全防护等,宜根据风景区灾害特点编制。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统筹防灾发展和防御目标,协调防灾标准和防灾体系,整合防灾资源。规划设防标准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相关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或标准中的规定。
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以风景游览区和旅游服务区为重点,梳理防灾避险空间布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防洪、森林防火等规划措施,安排防灾工程设施和应急避难设施。坚持平时功能和应急功能的协调共用,统筹规划,综合实施保障。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调查研究地质灾害类型,分析地质灾害的危害情况,提出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措施。
防洪规划应收集洪水信息,确立防洪标准,提出风景区水系清理、整治的措施,提出洪水防范的技术措施。
森林防火规划应针对风景区的特点构建森林防火救灾体系,提出森林防火的管理措施。
严禁在地质断裂带、洪灾区等危险地带安排居民点、旅游服务设施、重要工程设施等建设,已有的应进行相应调整。
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游览安全,各类设施建设应符合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