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建筑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其环境,严格保护文物类建筑,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
2 各类新建筑,应遵循局部服从整体风景、建筑服从自然环境的总体原则。在人工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观和景点。
3 建筑布局与相地立基,均应因地制宜,充分顺应和利用原有地形,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损伤或改造。
4 对各类建筑的性质与功能、内容与规模、标准与档次、位置与高度、体量与体形、色彩与风格等,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