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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保护培育规划应提出控制和降低环境污染程度的要求和措施,其环境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气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规定的一级标准。
2 地表水环境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Ⅰ类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规定的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 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4 辐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