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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功能分区规划应包括:
明确具体对象与功能特征,划定功能区范围,确定管理原则和措施。功能分区应划分为特别保存区、风景游览区、风景恢复区、发展控制区、旅游服务区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景区内景观和生态价值突出,需要重点保护、涵养、维护的对象与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特别保存区。
2 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风景游赏对象集中的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3 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修复、培育、抚育的对象与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4 乡村和城镇建设集中分布的地区,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发展控制区。
5 旅游服务设施集中的地区,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旅游服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