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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风景名胜资源分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源评价分级应分为五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 景源等级应根据景源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确定。
3 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 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级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
5 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 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 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