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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发展区
(1)主要构成
城镇发展区是为了满足各类城镇发展需求、优化城镇功能和空间布局为目的而划定的区域,包括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该分区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一致,并应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南》(试行) 的要求划定分区。分区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以防止城市蔓延、无序扩张和低效开发。其中:
城镇集中建设区是为了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集中连片建设的区域,是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建设行为的核心区域。该分区具有城镇形态, 包括城市、县、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已建城区、已建镇区、规划城区、规划镇区,以及规划确定的新城、新区、各类开发区等,组团式城市包括主城和副城。该分区应重点考虑城镇的发展方向与布局形态要求,并基于城镇发展规模的科学测算,由城镇建设用地与河流水系、绿色空间等用地共同形成相对规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空间形态。
城镇弹性发展区是为了应对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强规划的适应性,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预留的在特定条件下城镇集中建设区可调整的范围。该区是对城镇集中建设区可能形态的空间预留,是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进行城镇建设的区域,不计入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核算。该分区应按照城镇功能空间布局的要求,基于不同区域差异化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开发适宜性条件合理确定。该分区应与城镇总体功能结构、主要拓展方向相匹配,在空间上尽可能与城镇集中建设区连片,保证便捷的交通联系;并应设定用地规模的控制要求,避免无限扩大。
特别用途区是为了优化城镇空间格局与功能布局,保障城镇生态功能与环境品质、居民休闲游憩、设施安全与防护隔离,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等需要,划入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管控的各类生态、人文景观等开敞空间。该分区应综合考虑生态、文化保护与城镇功能、形态完整性的要求,包括连通城镇功能组团的生态隔离廊道、城镇内部的核心生态要素等需要特殊保护与严格管控的区域。
(2)总体管控要求
城镇发展区内应明确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对区内的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提出总体指标控制要求,对各类城镇建设土地用途和城镇建设行为提出准入要求;同时对区内的特别用途区应明确生态、文化等各类资源的保护要求与特色功能建设的管控要求,进一步优化城镇空间结构和形态,提升城镇宜居环境品质。
城镇发展区内所有建设行为应按照详细规划进行精细化管理。其中:城镇集中建设区内应编制详细规划,采用“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城镇建设用地的总体和单项指标严格管控,实施规划用途管制与开发许可制度。同时,加强与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红线)的协同管控,通过划定“五线”及制定管理办法实现对城镇核心要素的控制。
城镇弹性发展区是城镇发展区的弹性空间,在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和不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城镇集中建设区,调整后的管控要求等同城镇集中建设区,采用“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可准入各类城镇建设行为。
特别用途区采用“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方式进行管控,同时应明确可准入的项目类型,区内涉及的山体、水体、保护地应分别纳入山体、水体、保护地名录进行专项管理。该区内的建设行为应严格管控,在对生态、人文环境不产生破坏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休闲、科研、教育等相关活动,为城镇居民提供生态、人文景观服务。
(3)主要国土用途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服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各类城镇建设用地,以及村庄建设用地、水域、林地、耕地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