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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留区
(1)主要构成
自然保留区是在生态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之外,规划期内不利用、应当予以保留原貌的陆地和海洋自然区域,一般不具备开发利用与建设条件,也不需要特别保护或修复。该区域主要包括陆地较为偏远或工程地质条件不适宜城镇、农业、农村发展的荒漠、荒地等区域;以及由于经济社会、科技手段等因素尚难以开发利用或不宜明确基本功能的,以及从长远发展角度应当予以保留的海域、无居民海岛。
(2)总体管控要求
该分区规划期内应加强管理,原则上陆域限制各类新增加的开发建设行为以及种植、养殖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环境原有状态;海域严禁随意开发,不得擅自改变岸线、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环境原有状态。区内经评价在对生态环境不产生破坏的前提下,陆域可适度开展观光、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海域部分确需开发利用的,应按程序调整自然保留区的功能。
(3)主要国土用途
陆地水域、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冰川及永久积雪地、海域海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