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是什么?
-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附件2:
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一 是动工开发。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 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 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小型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无须办理施工 许可证的项目,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2- 材料。
二是收回。即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由政府收回闲置土 地。
三是置换。即通过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对于任务 考核时仍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 土地,暂不纳入考核,但应在考核时点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 监测与监管系统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上传司法查封文 书扫描件。
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一)未依法取得动工开发的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或相 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二)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未动工或未达到动 工认定标准的;
(三)政府未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或者未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 议的;
(四)对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 仅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 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了处置,但仍未完成闲置土地处 置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