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重新公布,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宁政规发〔2023〕4号,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执行。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征地补偿费用,坚决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问题。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工作,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及时解决征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