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8日,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2号。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包括以下情形:(一)建设用地上曾存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