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朔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晋政函〔2023〕117号。
一、原则同意《朔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朔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围绕建设“右玉精神实践高地、能源革命创新高地、转型综改示范高地、农牧融合发展高地”发展愿景,立足国家能源基地重要组成部分,打造晋北区域中心城市、生态宜居的塞上绿都。
二、强化国土空间安全底线。到2035年,朔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08.3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34.4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053.45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46.42平方千米以内。
三、优化国土空间总体格局。以三条控制线为基础,统筹市域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构建“三山两河、一核多极”的市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构筑以吕梁山脉(管涔山)、太行山脉(紫金山、恒山)、阴山山脉(洪涛山)为主体的生态屏障,重点开展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建设桑干河流域农牧交错发展带和苍头河流域生态农业带,在维护流域生态安全的基础上,坚持“特”“优”战略,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促进农业产能提升。构建等级合理、协调有序的城镇体系,强化中心城市的引领作用,加强城乡融合发展,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共建城乡社区生活圈。
四、坚持资源高质量开发保护,推进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优化市域国土空间用途分区、功能布局。强化资源环境底线约束,聚焦水资源和能源供需平衡。坚持“四水四定”,加强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合理调整传统能源结构,优化矿产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划定矿产勘查开采与保护规划分区,协同地上地下空间的关系。结合“双评价”成果、生态保护格局及土地整治潜力、矿山分布情况等,全面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大力推进以沙化土地修复、草原生态修复、退化湿地修复等为重点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性生态修复,实施以朔城区采煤沉陷区、露天矿开采区、山体裸露区“三区”治理为重点的矿山生态修复。
五、提升中心城区空间品质。优化中心城区空间布局,重点打造朔城板块和平鲁板块,塑造高品质居住空间。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优化道路网布局和慢行系统,打造蓝绿开敞空间格局,加强古城风貌保护。严格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控,系统建设公共开敞空间,稳步推进城市更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引导土地复合利用,促进城市内涵式集约发展。
六、加强文化与自然资源保护传承。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加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传统风貌和格局,统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加强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提升应县木塔、广武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等核心文旅产品的影响力。加强神头泉域、金沙滩森林公园、桑干河等重要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充分展示朔州辽金文化特色。
七、完善基础设施体系,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完善城市电力、燃气、给水、排水、电信设施、危险废物资源利用等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安全体系,建立防洪排涝、防震减灾、防疫应急等多维度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统筹各种运输方式融合发展,优化对外综合交通布局和市域道路交通网络,构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综合立体交通网。
八、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朔州市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规划》。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九、做好规划实施保障。朔州市人民政府要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完成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强化对专项规划的指导和约束,对涉及空间利用的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利用、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合理优化布局,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地落实。建立健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高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评估。《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