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江西省财政厅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印发《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24日起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固有的资产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债券)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