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为在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建设中,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统筹安全和发展需要,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范方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中电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遵守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 矿井井下;2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环境;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5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7 医疗室内;8 灾难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