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4、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5、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