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制定《石家庄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2023年10月2日起实施。
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时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遇到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参照类似物品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时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大型专项工程征收土地已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作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