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倒塌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 10号)要求, 严历打击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违法行为, 加强河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等相关规定, 印发《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质安〔2022〕114号)。
通知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以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
(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