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5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加强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晋自然资发〔2023〕38号。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9类有限人为活动。具体有限人为活动类型见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上述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