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4542-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安徽省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