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办法(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受委托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出具批准意见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加盖“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二、各地要将2020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实施以来承诺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列入2021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范围。
三、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工作,9月底前完成方案审核审批工作。10月1日起,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土地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