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用燃气管道检验规范》DB15/T3099-2023,自2023年08月2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公用燃气管道检验规范的总体要求、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综合评定及检验周期、检验报告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公用燃气管道:由门站、储配站、各类气源厂站等燃气厂站至用户之间或厂站之间公用性质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线路阀室、调压站(含调压箱)、凝水缸等。本文件适用的GB1级管道依据设计压力(P,单位为MPa)划分为以下级别:a)GB1-I级(2.5<P≤4.0)、GB1-II级(1.6<P≤2.5)高压燃气管道;b)GB1-Ⅲ级(0.8<P≤1.6)、GB1-Ⅳ级(0.4<P≤0.8)次高压燃气管道;c)GB1-Ⅴ级(0.2<P≤0.4)、GB1-Ⅵ级(0.1<P≤0.2)中压燃气管道。本文件不适用于以下燃气管道:a)燃气系统中厂站内(调压站除外)的燃气管道;b)工业用户内部燃气管道(以厂界划分);c)商业和居民用户内部燃气管道(以用户引入管阀门为界);d)燃气设备内部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