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 1015-2021,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2.1条、第4.2.2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1条、第4.2.12条、第4.2.13条、第5.0.2条、第6.3.3条、第6.4.2条、第6.4.3条、第6.4.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1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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