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设立、建设、考核,加强全周期管理,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力有序有效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制定《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发改地区〔2023〕729号。
本办法所指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在承接产业转移方面具有良好基础和示范效应的区域。示范区在中西部或东北地区设立,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相邻地市(含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下简称地市)。示范区总数控制在20个左右,原则上每个省(区、市)不超过1个。示范区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以5年为一个示范周期,到期后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长示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