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双鸭山市、伊春市、七台河市、鹤岗市、黑河市、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哈尔滨新区、绥芬河市的省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给上述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原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应审查职权,委托给上述市(地)、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上述城市中,需对依据国务院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方案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的,其审核职权亦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给所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原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应审查职权,委托给所在市、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同时,将上述市(地)、哈尔滨新区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不包括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实施的和跨市级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委托给上述市(地)、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委托实施后,省人民政府与受委托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签订省管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委托实施协议书,授权启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专用二号公章和使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空白文头纸。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受委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委托实施协议书,负责对受委托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实施方案》,定期对委托职权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委托审批(审核)、审查职权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受委托职权,主动接受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承办因实施委托审批(审核)、审查职权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答复、应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职权不得再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