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领域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制定《宁夏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导则(试行版)》。
本导则力求在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对于受改造条件所限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既能改善、提升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不降低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同时避免出现过度改造造成的经济浪费、结构安全性降低等问题。本导则适用于既有民用建筑消防改造(含工业厂房和仓库改造为民用建筑功能的改造)的消防设计和审查。本导则不适用于村民自建住宅、临时性建筑、历史文物建筑、工业厂房和仓库的改造以及房屋建筑的扩建。改变既有建筑主体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与救援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不得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