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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微信用户2893 财政部 2023-05-03 更新 309阅读 04页 类型:docx 免费
名称 2015.11.18-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docx
文档简介
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以来,各地不断加强和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对推动植树造林、增加森林植被面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但其支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2015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印发《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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