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北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北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北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