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8日,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制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2号。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涉及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农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农用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包括以下情形:(一)农用地或者其周边曾存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二)农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