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结合浙江省实际,现提出《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3〕3号。
2021年1月4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转移登记,造成购房人“办证难”,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可按下列问题类型妥善处置。本意见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