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7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豫发〔2020〕6号),建立健全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规范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河南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规程(试行)》豫自然资办发〔2023〕5号。
编制和审批省辖市中心城区、县(市)中心城区、建制镇镇区等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本规程。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规程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开发建设。坚持以规划引领招商和项目建设,不得依据单个项目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