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62-2023,自2023年05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督与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砖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本文件不适用于利用污泥、垃圾、其他工业尾矿等为原料的砖瓦生产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