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为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印发《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34号,内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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