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和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7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临时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