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7日,自然资源部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衔接自然资源部2020年印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实施纲要》和《京津冀平原地面沉降综合防治总体规划(2019-2035年)》目标要求,制定《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
本规划所指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基层防灾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等。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以2021-2025年为规划期。规划范围为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外的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