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了《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许可后进行核验等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江西省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许可后进行核验等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区域,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新型村民社区(含农民拆迁集中安置)和农村农民住宅建设的,或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租、出让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含新建、扩建、改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地方规定可不办理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