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0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税发〔202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江西省不动产登记流程》《江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18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不动产登记流程》《江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印发给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得增加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涉及其他相关部门材料的,以信息共享获取为主,申请人提交为例外,即实现了信息共享的材料,通过信息共享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暂时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交原件。
三、对于涉税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综合受理”窗口的申请材料收件要求,由登记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收取全部所需材料,统一受理后,分发给税务部门后台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