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编制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业噪声相关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审批部门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相关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B、C、D类行业中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申领排污许可证且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判定排污单位产生的声音不属于工业噪声的,不适用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