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适应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重新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印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三部分构成。
二、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按照《标准》进行编制。对《标准》未涉及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预算定额标准,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标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日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