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行为,优化存量土地资源配置,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宁自然资规发〔2022〕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及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