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用水,促进城市供水高质量发展,制定《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单位依托取水、输水、净水、配水设施等公共供水设施及共有供水设施,向城市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除城市供水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仅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及服务等提供用水。企事业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以外提供生活和公共服务用水的,属于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理。本条例适用于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