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8日,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本实施细则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共同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化工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