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自治区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统筹保障各行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合理空间需求,助推重大项目顺利实施,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交通、水利、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教育、文化、医疗、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资源能源、文物保护、防灾减灾、林业草原、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