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1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妇女联合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深化闽台乡建乡创合作,助力我省乡村振兴,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福建省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管理规定》闽建村〔2022〕8号。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县直有关部门或有关国有企业等引进台湾建筑师(含文创)团队,开展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适用本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所称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是指借鉴台湾社区营造经验,鼓励引导台湾团队根据乡村环境整治、产业培育、文化创意和活化运营等各类乡村振兴项目需求,提供专业服务,并实施驻村“陪护式”服务。本管理规定所称台湾团队,是指具有台湾社区营造经验的台湾居民(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大陆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或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应具备乡村建设、乡村文创、活化运营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