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DB33/T2377-2021,自2021年10月22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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