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89-2019,自2019年07月10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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