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3/T1777-2020,自2020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及其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与标准分级限值、水污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水回用控制与污泥处置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和监督等。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不同环境功能区设计规模处理量小于350m3/d的农村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相关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以及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设计处理规模大于等于350m3/d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GB18918的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