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424-2019,自2019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m3/d以下规模(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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