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扎实推进江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改造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切实提升城镇老旧小区功能与品质,改善城镇老旧小区居民人居环境,制定《江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江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工矿区、林区等老旧小区改造可参照执行。老旧小区是指建成时间较长(通常指使用时间在20年及以上)、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已纳入城镇棚改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宅),以及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老旧小区范畴。老旧小区改造应因地制宜,贯彻“先民生后提升、先功能后景观、先地下后地上、先设计后建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