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引导辽宁省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制定辽宁省《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DB21/T3410-2021,自2021年05月30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评价。辽宁省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既有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特点,对改造后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辽宁省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结合现有条件、当地气候条件和地理环境等对场地进行改造再利用,并应对场地的风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声环境、水环境等进行重新组织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