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8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为实行严格的耕地用途管制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22〕16号。